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506号
原告:郭丰,农民。
被告:裴晓强,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丰,农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丰与被告裴晓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郎恩亭
代理
审判员 王海龙
代理
审判员 张慧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