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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506号

郭丰与裴晓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郭丰,裴晓强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506号

原告:郭丰,农民。

被告:裴晓强,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丰,农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丰与被告裴晓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郎恩亭

代理

审判员  王海龙

代理

审判员  张慧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