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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943号

广州市隆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兆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15民二终194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兆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隆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9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兆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志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强,广东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卫星,广东金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隆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水国。上诉人广州市兆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禾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隆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清洁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0日,隆鑫清洁公司(乙方)与兆禾物业公司(甲方)签订《清洁合约》主要内容约定如下:项目名称石牌村安居房一期保洁服务;甲方付给乙方每月保洁费用16800元;在合约期间,若因乙方工作人员不足或清洁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及附件标准,经甲方连续两次提出整改仍不符合清洁质量标准的要求,甲方有权扣留不符合标准实际发生的清洁款项;若经甲方连续三次提出整改,而结果双方确认仍不符合双方承诺的清洁质量标准的要求,甲方有权扣留相关的清洁款项并结束合约,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合约期限从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保洁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每天7:00至17:00(午餐、午休时间11:00-13:00);甲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问题及时提出,责成改正;乙方在保洁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时,有权向乙方发出警告通知书,并通知乙方负责人到现场检查,对出现问题由乙方及时返工;合同期内如双方无原则性问题,均不得随意终止合约,否则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如甲方违约,则按一个月的保洁费赔偿乙方;如乙方违约,则由甲方向乙方追缴相当一个月保洁费的扣款;如果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并在收到对方违约通知书后30天内仍未能改正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可立即终止本合约,并保留索赔的权利。合同签订后,隆鑫清洁公司派保洁员前往兆禾物业公司指定的地方进行保洁工作,保洁时间从2014年3月1日持续至同年4月1日。至今,兆禾物业公司尚欠上述31天的保洁费17360元未付。原审诉讼中,隆鑫清洁公司表示兆禾物业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提出解除合同,为此提交《解除合同告知函》(没有兆禾物业公司盖章)及录音录像光盘予以证实,光盘中主要内容如下“…隆鑫清洁公司说:是不是不让干?是要解除合同吗?拿出东西来呀,你昨天那份全都是无中生有。兆禾物业公司说:你来呀…隆鑫清洁公司说:肯定起诉你的,协议是双方同意才签的,你们单方解除合同,敢做不敢当,你以为我没证据,把你们全部录下来。兆禾物业公司说:没用的,有什么单方不单方的,合同不合同的,你想怎么做就怎么去做,就这样,去起诉就行了。”原审庭审中,隆鑫清洁公司认为双方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现同意解除合同。原审诉讼中,兆禾物业公司表示因隆鑫清洁公司的工作人员不足及清洁质量不符合标准,故要求隆鑫清洁公司进行整改,但从未提出要解除合同,为此提交了《整改通知书》(兆禾物业公司单方出具)及《会议纪要》(只有兆禾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签名)予以证实。隆鑫清洁公司原审诉讼请求为:1.兆禾物业公司向隆鑫清洁公司支付保洁费17360元;2.兆禾物业公司赔偿隆鑫清洁公司一个月保洁费16800元;3.案件诉讼费由兆禾物业公司负担。原审法院认为:隆鑫清洁公司与兆禾物业公司签订的《清洁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既然隆鑫清洁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进行保洁工作,则兆禾物业公司应支付尚欠的保洁费17360元。涉案争议焦点为:兆禾物业公司是否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兆禾物业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首先,虽然兆禾物业公司一直否认其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但从录音录像光盘的内容可以得知,兆禾物业公司确实提出过解除合同。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及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地,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及《清洁合约》“如果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并在收到对方违约通知书后30天内仍未能改正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可立即终止本合约”的约定,当事人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兆禾物业公司未能提交充分有力的证据证实隆鑫清洁公司存在严重违约的情形,因此其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据此兆禾物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解除合同后的违约责任,即兆禾物业公司应向隆鑫清洁公司赔偿一个月保洁费16800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一、兆禾物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隆鑫清洁公司支付保洁费17360元;

二、兆禾物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隆鑫清洁公司赔偿16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兆禾物业公司负担。判后,兆禾物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判决不公。

一、兆禾物业公司从未发出过解除合约的函,原审判决仅凭隆鑫清洁公司单方录制提交的录音录像,便认定兆禾物业公司提出过解约合同,与事实不符。(一)兆禾物业公司未向隆鑫清洁公司发出解除《清洁合约》的函,隆鑫清洁公司证据二《解除合同告知函》没有兆禾物业公司盖章,该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无法证明兆禾物业公司提出过解约。(二)隆鑫清洁公司不能证明其提交的证据四录音录像中的相关人员是兆禾物业公司员工,该证据与兆禾官司无关系,此外,该录音录像中的人员未表示或承认曾向隆鑫清洁公司发出过解约合同的函,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

二、兆禾物业公司在原审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原审法院未安排相关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知道案情的人员有义务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应予准许。该案原审开庭审理前即2014年5月29日,兆禾物业公司便向法院提交了《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清楚本案事实的冼妙珊、姚某出庭作证,但原审法院忽视兆禾物业公司的请求,不作任何答复,也未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严重侵犯了兆禾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程序严重违法,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三、隆鑫清洁公司安排的保洁员严重不足、清洁质量不符合标准,兆禾物业公司依法依约有权拒绝支付保洁费。兆禾物业公司原审提交的证据一“龙胜苑、凤凰苑清洁卫生签到表”可以证实隆鑫清洁公司每天安排的保洁员仅有一两人,与《清洁合约》附件一中约定的“主管一人、保洁员五人”不符,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由于隆鑫清洁公司安排的保洁员严重不足,保洁员工作时间严重少于合约的约定,导致保洁质量严重不达标,兆禾物业公司被住户多次投诉要求解决这一问题。为此,兆禾物业公司曾三次向隆鑫清洁公司发出整改通知(证据五),要求隆鑫清洁公司进行整改,但隆鑫清洁公司置之不理。根据《清洁合约》第二条第五款的约定,兆禾物业公司有权对清洁标准作出判断。因此,根据《清洁合约》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以及《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兆禾物业公司有权拒绝交付保洁费。

四、原审证据采信偏袒隆鑫清洁公司,对兆禾物业公司不公。原审时,兆禾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一签到表清楚证明隆鑫清洁公司安排的保洁员严重不足;证据二、三、四住户投诉记录、住户证人证言可以清楚反映隆鑫清洁公司的保洁工作严重不到位、保洁质量不符合标准。但原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反而隆鑫清洁公司提交的存在众多疑点的录音录像被作为定案依据。综上,兆禾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隆鑫清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隆鑫清洁公司承担案件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隆鑫清洁公司答辩称:

一、兆禾物业公司辩称没有向隆鑫清洁公司解除清洁合约的函,认为这个函是潘某发的且没有盖章,与兆禾物业公司没有关系,但原审时潘某就已对该函作出承认。

二、兆禾物业公司认为录音录像上的相关人员与兆禾物业公司无关。可兆禾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在现场,既然认为这个录像与之无关,那么兆禾物业公司为何不制止录像,当时包工头正在工作。兆禾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中途拿终止合约给隆鑫清洁公司签,隆鑫清洁公司认为终止合约不合理不合法才拒签。清洁款项直到现在都没有给,录像中有兆禾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声称要违约的录音。

三、兆禾物业公司辩称提出了30号要隆鑫清洁公司离场,但隆鑫清洁公司没有收到任何通知。终止合约写双方确认,但兆禾物业公司没有与隆鑫清洁公司协商过、确认过,仅在30号通知要隆鑫清洁公司离场。未经双方确认不能作为证据,兆禾物业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主张。综上,隆鑫清洁公司认为兆禾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原判。经审理,本院对原审已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兆禾物业公司已经确认尚未向隆鑫清洁公司支付已提供服务期间的保洁费,并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支付,原审法院判令兆禾物业公司依约支付保洁费17360元并无不当。现兆禾物业公司主张,其不同意支付该部分费用系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隆鑫清洁公司的保洁工作不合格,二是因为隆鑫清洁公司自行离场,不再提供保洁服务。关于第一个原因,双方签订的《清洁合约》约定:“在合约期间,若因乙方工作人员不足或清洁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及附件标准,经甲方连续两次提出整改仍不符合清洁质量标准的要求,甲方有权扣留不符合标准实际发生的清洁款项。若经甲方连续三次提出整改,而结果双方确认仍不符合双方承诺的清洁质量标准的要求,甲方有权扣留相关的清洁款项并结束合约,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现兆禾物业公司虽然在诉讼中提供了整改通知和会议纪要,但并无证据证明上述材料已经送达隆鑫清洁公司,更无双方确认的不符合清洁质量标准的书面文件。因此,兆禾物业公司主张隆鑫清洁公司的保洁工作不符合质量要求并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洁费理据不足。更何况,在原审庭审中,兆禾物业公司亦表示“如果原告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就继续履行”,亦从侧面反映隆鑫清洁公司提供的保洁服务并非如兆禾物业公司所述完全不符合清洁质量标准,否则兆禾物业公司还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显然不合常理。此外,兆禾物业公司还主张隆鑫清洁公司的保洁人员未按约定每层楼进行签到,但纵观整份《清洁合约》均无对此作出约定。隆鑫清洁公司也提供了其公司的考勤记录以证明其员工上岗情况。故兆禾物业公司以此为由拒付保洁费未得到原审法院支持并无不当。关于第二个原因,兆禾物业公司主张隆鑫清洁公司系自行离开。从常理分析,在双方无矛盾的情况下,隆鑫清洁公司未取得服务报酬,即擅自离场不再提供服务,显然不合情理。而如果兆禾物业公司所述属实,在隆鑫清洁公司离场后其从未发通知催促隆鑫清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显然也不合常理。从隆鑫清洁公司提供的录音资料显示,双方确实就合同履行发生过严重争执。隆鑫清洁公司一方反复提到兆禾物业公司要解除合同的问题,兆禾物业公司虽未正面回应,但均未予以否认。结合兆禾物业公司拒绝给付隆鑫清洁公司服务报酬、在隆鑫清洁公司停止服务后未曾督促隆鑫清洁公司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隆鑫清洁公司的陈述和录音资料,原审法院认定系兆禾物业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本院同意此认定。据此,原审法院结合《清洁合约》的约定,判令兆禾物业公司向隆鑫清洁公司给付已发生的保洁费、并向隆鑫清洁公司赔偿一个月保洁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兆禾物业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6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兆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东劲

审 判 员  陈舒舒

代理

审判员  唐佩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佩君蔡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