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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三民初字第851号

邢卫坡与郭恩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邢卫坡,郭恩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三民初字第851号原告邢卫坡,男,汉族,1973年3月9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郭恩玲,女,汉族,1961年8月20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卫坡诉被告郭恩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卫坡于2015年12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恩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卫坡撤回对被告郭恩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5元,减半收取为817.5元,由原告邢卫坡负担。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俊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