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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刑初字第90号

谢建民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滥用职权
当事人
谢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虞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建民,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原河南省虞城县公安局芒种桥派出所副所长,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5月7日经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建民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乾坤、乔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建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8月份,被告人谢建民在任虞城县公安局芒种桥派出所副所长期间,为王海平(另案处理)、乔海全(另案处理)、“小卢”等人分别办理了名为“张书利”、“韩俊领”、“周欣萍”、“胡卫峰”四个虚假户口,致使王海平利用名为“张书利”的虚假户口及身份证,逃避公安机关对其的侦查和抓捕,并利用该名为“张书利”的户口及身份证实施了信用卡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建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建民在任虞城县公安局芒种桥派出所副所长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谢建民发现王海平使用假户口后,在并不知道王海平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主动删除,说明有悔罪表现。又因删除该户口致使自己被王海平连续敲诈,其便通过网上查询到王海平是网上追逃人员,及时报案,系列案件得以侦破,王海平被抓获。后谢建民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有具体悔罪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适用免刑。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建民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万晓刚

审判员  马钦建

审判员  傅玉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