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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卢长武与张清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长武,张清峰,济南昌盛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保字第226号申请人卢长武,男,195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杨相勇,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清峰,男,1978年4月15日生,住济阳县。被申请人济南昌盛运输有限公司,驻济阳县。申请人卢长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张清峰驾驶的济南昌盛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9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A93**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长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清峰驾驶的济南昌盛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9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A93**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仲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