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娟与天津开发区金桥商苑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天津开发区金桥商苑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刘娟。委托代理人刘志刚,天津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开发区金桥商苑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材路50号开发区五金城C区26号。法定代表人李国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娟诉被告天津开发区金桥商苑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金桥商苑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邱文武审 判 员 司 媛人民陪审员 徐明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镜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