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699号中银大厦B座。被执行人吉林省问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玉梅,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313号l单元913室。被执行人王树立。被执行人周玉梅。被执行人张凤桐。被执行人杨艳玲。被执行人陈喜龙。被执行人张秀云。被执行人张建明。被执行人郑秀萍。被执行人长春盛平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凤桐,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313号。被执行人长春市云龙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秀云,地址:宽城区兰家镇丛家村。被执行人吉林省盾石建筑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地址:宽城区兰家镇兰家大街兰西社教会西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长证信证执字第96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吉长证信证执字第96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子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丛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