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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717号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问鼎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问鼎科技有限公司,王树立,周玉梅,张凤桐,杨艳玲,陈喜龙,张秀云,张建明,郑秀萍,长春盛平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云龙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盾石建筑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699号中银大厦B座。被执行人吉林省问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玉梅,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313号l单元913室。被执行人王树立。被执行人周玉梅。被执行人张凤桐。被执行人杨艳玲。被执行人陈喜龙。被执行人张秀云。被执行人张建明。被执行人郑秀萍。被执行人长春盛平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凤桐,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313号。被执行人长春市云龙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秀云,地址:宽城区兰家镇丛家村。被执行人吉林省盾石建筑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地址:宽城区兰家镇兰家大街兰西社教会西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长证信证执字第96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吉长证信证执字第96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子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丛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