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孙秀花。申请执行人刘文慧。申请执行人丛日华。被执行人丛培亮。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出相应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开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