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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执字第174号

李罡、卢金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罡,卢金生,黄骅市冠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国富草业有限公司,河北成润港骅粮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黄骅市舜天富民饲料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成润面业食品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成润粮食物流有限公司,春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骅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李罡,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被执行人卢金生、黄骅市冠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国富草业有限公司、河北成润港骅粮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黄骅市舜天富民饲料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成润面业食品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成润粮食物流有限公司、春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骅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罡与卢金生、黄骅市冠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国富草业有限公司、河北成润港骅粮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黄骅市舜天富民饲料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成润面业食品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成润粮食物流有限公司、春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骅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金生涉嫌刑事犯罪,已查封财产不宜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沧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庆

审 判 员 :吴国震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