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执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德福、孙丰月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德福,孙丰月,赵兰亭,赵德玉,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76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德福。被执行人孙丰月。被执行人赵兰亭。被执行人赵德玉。被执行人王凯。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冶)商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建伟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宪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