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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甘辉成与刘鸿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辉成,刘鸿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甘辉成,住广西容县。被执行人刘鸿卫,住广西容县。甘辉成申请执行刘鸿卫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刘鸿卫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初装护理费、康复治疗伙食补助费共36215.56元给权利人甘辉成,并承担受理费1380元,执行费443元。因义务人在生效判决指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容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光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代理审判员  李佳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