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恢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侯志科与冯吉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志科,冯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恢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侯志科。被执行人冯吉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志科与被执行人冯吉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东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清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