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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793号

刘某与秦会强、洛阳市方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某,秦会强,洛阳市方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93号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俞瑞苹,农民。委托代理人袁卓民,洛阳市涧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秦会强,无业。委托代理人郭继辉,洛阳市方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方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西王庄村16号。法定代表人梁俊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继辉,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委托代理人吕国玲,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秦会强、洛阳市方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74元,减半收取4087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