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邝某某、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靖松某某,雷栋秀某某,李武斌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一初字第469号原告邝靖松某某,男,201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行廊镇石凉亭村***号个人信息………略。法定代理人雷栋秀某某,系邝靖松某某之母。原告雷栋秀某某,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行廊镇石凉亭村***号个人信息………略。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建林,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武斌某某,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珠泉镇禾仓北路**号个人信息………略。委托代理人何海啸,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邝靖松某某、雷栋秀某某与被告李武斌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春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栋秀某某及原告邝靖松某某、雷栋秀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建林、被告李武斌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何海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邝靖松某某、雷栋秀某某诉称,2010年被告李武斌某某对原告雷栋秀某某说其妻患尿毒症,估计不久于人世,希望与原告雷栋秀某某建立男女关系,并承诺其妻去世后立即娶雷栋秀某某为妻。2011年,原告雷栋秀某某怀孕,被告希望能将小孩偷偷生下,不被包括其妻在内的外人知道。2011年9月19日,原告雷栋秀某某独自生下了小孩邝靖松某某,医院的医疗费、营养费都由原告雷栋秀某某一人承担。原告将产子一事告之了被告。被告要求原告雷栋秀某某不要声张,并承诺待其妻过世后,与原告母子生活在一起。但被告却对原告母子的生活不闻不问,原告雷栋秀某某不得不在邝靖松某某不足半岁时外出打工谋生,将邝靖松某某托付他人代养。如今邝靖松某某已到入园年龄,靠原告雷栋秀某某一个人的打工收入无法维持两人的正常生活,而被告却仍是不理不睬。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邝靖松某某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168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雷栋秀某某因单独抚养邝靖松某某期间被告应承担的费用8318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雷栋秀某某的身份证、原告邝靖松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张。拟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亲子鉴定发票、取亲子鉴定报告凭证原件各1张。拟证明被告为邝靖松某某做了亲子鉴定。3、雷太姣证明原件1张。拟证明原告邝靖松某某请人代养的事实。4、收条原件1张。拟证明支付雷太姣代养费36000元。5、嘉禾县一鸣幼儿教育机构收据原件3张。拟证明邝靖松某某的学费。6、嘉禾县红十字广济医院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原件2张、住院病历复印件7张。拟证明雷栋秀某某于2011年9月19日生育邝靖松某某及开支的医疗费。被告李武斌某某辩称,一、被告已经履行对小孩的抚养义务,被告先后通过转账汇款的方式,承担了邝靖松某某的抚养费8200元,其他的是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给付原告雷栋秀某某的;二、被告愿意继续承担小孩的抚养义务,并且愿意按月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小孩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且原告主张的标准偏高;三、原告诉求单独抚养邝靖松某某的抚养费主张,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为支持其答辩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7、银行存款凭证原件4张。拟证明被告支付抚养费8200元的事实。8、嘉禾县农村信用社个人业务存款凭证复印件2张。拟证明被告李武斌某某及其妹妹李美英通过信用社向原告雷栋秀某某的信用社的账户内共存入36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邝靖松某某属于农村户口。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亲子鉴定费的费用是被告李武斌某某承担的。对证据3、4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从证据形式来看,收条与事实不符,原告如果是按月支付的,应每月有一张收条;从落款时间来看,也不符合法定形式。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笔费用是被告承担的。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笔费用被告已经承担。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7有异议,认为均是个人存款凭条,不能证实被告为原告存过钱,也没有加盖公章。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方向有异议,认为这两笔钱都是李美英汇入的,是李美英作为邝靖松某某的姑姑给予邝靖松某某的关心,并非李武斌某某支付的抚养费,原告提供的录音光盘可以证实这些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7、8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5、6被告认为是被告支付的费用,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4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结合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雷栋秀某某因与被告李武斌某某发生婚外情而怀孕。2011年9月19日原告雷栋秀某某在嘉禾县红十字广济医院剖腹产下原告邝靖松某某,并因此花费医疗费2500元。原告邝靖松某某自出生之日起一直随原告雷栋秀某某生活,由原告雷栋秀某某抚养。现原告邝靖松某某随原告雷栋秀某某在嘉禾县城居住生活。2013年6月17日,原、被告前往湖南省中信湘雅司法鉴定所进行亲子鉴定,原告雷栋秀某某支付鉴定费2500元。2014年2月16日、3月2日被告李武斌某某本人及其妹妹李美英向原告雷栋秀某某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内共存入3600元。2015年2月12日、4月11日,被告李武斌某某的妹妹李美英向原告雷栋秀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内存入共计4600元。原告雷栋秀某某支付邝靖松某某在嘉禾县一鸣幼儿教育机构2015年上学期的学费3420元、2015年下学期学费266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武斌某某从事煤炭生意,年收入40000元左右。本院认为,原告雷栋秀某某与被告李武斌某某发生婚外情并生下原告邝靖松某某的行为,明显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理应受到谴责,但原告邝靖松某某却是无辜的。一条无辜的生命来到世间,仍然应该得到其应有的生存权利、受教育权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由于原告邝靖松某某自出生之日起一直随原告雷栋秀某某生活,由原告雷栋秀某某抚养,作为原告邝靖松某某的生父的李武斌某某未能完全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因此,原告邝靖松某某、雷栋秀某某请求被告李武斌某某支付邝靖松某某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告支付原告雷栋秀某某单独抚养邝靖松某某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被告支付原告邝靖松某某抚养费的形式。一、被告支付原告雷栋秀某某单独抚养邝靖松某某期间支出的费用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中,二原告追索的费用包括邝靖松某某的抚养费和雷栋秀某某支付的生产费用及鉴定费,应分别予以对待处理。(一)关于抚养费的追索问题。抚养费的追索权是建立在父母子女身份基础上的权利,是基于人身权而发生的。而抚养费的负担是父母双方保障子女生活的义务,是为了保障其生存权,时间上具有持续性,以子女未独立生活为条件。因此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追索抚养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原告雷栋秀某某支付的生产费用2500元和亲子鉴定费用2500元的问题。该两项费用的追索权属于债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由于该两项费用的发生时间均已超过两年,原告雷栋秀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有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因此,对该两笔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二、被告支付原告邝靖松某某抚养费的形式。原告邝靖松某某系原告雷栋秀某某与被告李武斌某某的非婚生子,且被告李武斌某某现在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在亲子鉴定前,被告未对原告支付过任何费用;亲子鉴定后,亦不是按月支付抚养费。鉴于此,如果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而被告不按时支付的话,以原告雷栋秀某某一人之力,则可能使原告邝靖松某某的生活难以得到保障。因此,以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邝靖松某某的抚养费为宜,支付期限为自原告邝靖松某某出生之日起至18周岁止。被告的年收入在40000元左右,被告应按其年收入的30%予以支付抚养费,因此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原告邝靖松某某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216000元。被告李武斌某某已经支付的8200元应予以扣减,故被告还需支付原告2078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武斌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邝靖松某某、雷栋秀某某抚养费2078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邝靖松某某、雷栋秀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34元,由被告李武斌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雷春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杜传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