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583号
原告:吴庆娟。
原告:陈璐。
委托代理人:陈涛,安徽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中医院,住所地天长市新河南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葛维朝,该院院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石梁东路1号。
负责人:毛晓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庆娟、陈璐与被告天长市中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庆娟、陈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庆娟、陈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吴庆娟、陈璐负担。
审判员 薛建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