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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117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市支行与何明学、王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市支行,何明学,王娟,王德成,贺长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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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11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市支行,住所地普兰店市南山路94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鹏,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庞宏媛,隋长军系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何明学,农民。(缺席)

被执行人:王娟,农民。(缺席)

被执行人:王德成,农民。(缺席)

被执行人:贺长江,农民。(缺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明学、王娟、王德成、贺长江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4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申请人再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4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新

审判员 徐 涛

审判员 赵山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