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信兰、黄礼国诉与贵定弘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信兰,黄礼国,贵定弘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刘信兰,女,汉族,1970年1月26日生,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重庆市铜梁县平滩镇。原告黄礼国,男,汉族,1968年5月22日生,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重庆市铜梁县平滩镇。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彭俊瑋,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苏梅,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定弘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定县城关镇环城北路。法定代表人程升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信兰、黄礼国诉被告贵定弘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信兰、黄礼国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本院的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此期间按照规定向本院提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向正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凌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