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临朐县威通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临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朐县威通机电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临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535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威通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临朐县东城街道东红路以西、竹寺路以南。法定代表人:冯杰,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临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临朐县城山旺路10号。法定代表人辛守信,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商初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庆亮审判员 高 军审判员 邓洪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清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