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明章美与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章美,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470号申请执行人:明章美,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吴啟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明章美与被执行人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宁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05月28日作出的宁劳人仲案字(2015)第14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7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9506.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宁劳人仲案字(2015)第14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浩审判员 汪冰审判员 高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