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4395-1号
原告:许某,女,1985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刘永利,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3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
审判员 闫建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一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