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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4395-1号

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4395-1号

原告:许某,女,1985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刘永利,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3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

审判员  闫建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一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