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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1239号

燕建军申请执行王冠群、茹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燕建军,王冠群,茹玉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239号申请人燕建军,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被执行人王冠群,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茹玉香,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燕建军申请执行王冠群、茹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虽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冠群、茹玉香在渑池县新华国际小区3号楼西单元五层西户的住房一套,但该房产已抵押,被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渑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留锋

审判员  赵小锁

审判员  邵红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