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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791-2号

王国臣与钟永建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国臣,钟永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791-2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臣。

被执行人:钟永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5000元,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方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玲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