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2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史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史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284号原告闫某某,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段荣华,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某某,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史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玉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