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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行审字第119号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秋林供水设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秋林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城行审字第119号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江城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00515286-3。法定代表人马清庆,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青岛秋林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区街道大北曲东社区。法定代表人孙中立,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秋林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青城工商处字[2014]3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防

人民陪审员  魏玉琦

人民陪审员  郭 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