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恢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与王绍金、田明、王绍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王绍金,田明,王绍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恢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被申请人王绍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田明,住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王绍范,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绍金、田明、王绍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绍金、田明、王绍范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同意法院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恢字第1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丽文审 判 员 马立军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志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