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100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王志勇
被执行人:王婷婷
被执行人:羿伟东
被执行人:吉林卓秀美业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壹百综合商场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吉长证信证执字第119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吉长证信证执字第119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子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丛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