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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1003号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志勇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志勇,王婷婷,羿伟东,吉林卓秀美业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壹百综合商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100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王志勇

被执行人:王婷婷

被执行人:羿伟东

被执行人:吉林卓秀美业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壹百综合商场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吉长证信证执字第119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吉长证信证执字第119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子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丛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