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传军、高艳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传军,高艳国,高其宝,王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82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生业,理事长。被执行人王传军。被执行人高艳国,男,198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高其宝。被执行人王传磊。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建伟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宪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