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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镶民初字第491号

哈斯乌拉与冀孟忠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哈斯乌拉,冀孟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镶民初字第491号原告哈斯乌拉,男,蒙古族。被告冀孟忠,男,汉族。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哈斯乌拉诉被告冀孟忠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斯乌拉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斯乌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斯乌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元,由原告哈斯乌拉承担。

审判员  李昇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雅慧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