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执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淑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淑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113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淑娜,女,1970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大岭镇大岭村11组。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车辆管理机关,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3)榆民初字第33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东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