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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919号

徐汉春诉四平成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汉春,四平成达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919号申请执行人徐汉春,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四平成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宽,董事长徐汉春诉四平成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了(2015)双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四平成达食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徐汉春毛鸡款1613182元,案件受理费9659.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9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郭  春

审判员 董  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