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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3881-1号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与陶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陶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881-1号

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朱玉南。

委托代理人:周然、陈涵(特别授权代理),系原告职员。

被告:陶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员  陈 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何颖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