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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民四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何耀光与江门市新会区盈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耀光,江门市新会区盈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民四初字第219-2号原告:何耀光,男,澳门居民,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澳门居民身份号码:×××6538()。委托代理人:彭文信,系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新会区盈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肖文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耀光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盈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耀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依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为155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1320元,共2870元,由原告何耀光负担。审判员  林峻永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丽娉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