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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川执字第63号

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汶川县银杏乡一碗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汶川县银杏乡一碗水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川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彩虹路南段36号。法定代表人何开旭,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汶川县银杏乡一碗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汶川县银杏乡一碗水村。负责人高攀太,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生效的(2015)汶川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汶川县银杏乡一碗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共计人民币386084.81元(大写:叁拾捌万陆仟零捌拾肆元捌角壹分)。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后决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汶川执字第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在裁定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宇

审判员  李红

审判员  赵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饶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