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高民初字第797号
原告:张桂祥,男。
原告:陈素兰,女,系张桂祥之妻。
被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御康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延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迎初,威海高新怡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祥、陈素兰与被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御康实业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祥、陈素兰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祥、陈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桂祥、陈素兰负担。
审判员 谢颖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殿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