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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苏��城、张雪萍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苏根城,张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633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执行人苏根城,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张雪萍,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苏根城、张雪萍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5)第11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苏根城、张雪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苏根城、张雪萍在银行、国土、工商、车管、房管等协助部门的财产状况,均没有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4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漳计生征决字(2015)第11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