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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执字第1446号

黄金贵、黄开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金贵,黄开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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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1446号申请执行人黄金贵,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黄开瑞,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黄金贵与被执行人黄开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秀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金贵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开瑞支付借款人民币一十九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秀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福春执行员  刘仁瑞执行员  李一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柳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