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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670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成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益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4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涉案人林某、林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区莲上镇“海源城”KTV二楼“666”包厢喝酒,被害人陈某乙与陈某丙等人在“3303”包厢喝酒,后陈某乙又到“555”包厢与被害人吴甲、陈某甲、吴乙、李某某、余某某等人喝酒。期间,林某在包厢外走廊遇到陈某丙,林某拉陈某丙到“666”包厢喝酒,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的朋友)见状上前问明情况,与在旁和林某在一起的涉案人林某甲发生口角,在旁的被告人张某某即上前用手打陈某乙的头部,后被告人张某某、林某等人回到“666”包厢。随后,被害人陈某乙因误入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林某甲等人的“666”包厢,即被林某、林某甲等人拦住、殴打,被害人吴甲、陈某甲、吴乙、余某某得知后前往劝说,也被林某、林某甲等人持烟灰缸殴打,陈某乙、吴甲、陈某甲等人往一楼停车场逃跑,林某、林某甲等人持塑料停车牌、烟灰缸、木棍追赶至“海源城”KTV大门口,再次殴打陈某乙、吴甲、陈某甲等人,后被在场的保安人员制止拉开,林某、林某甲等人逃离现场,陈某乙、吴甲、陈某甲等人被送往医院救治。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多处创口、右肩胛区挫擦伤,属轻伤二级;吴甲鼻骨粉碎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属轻伤二级;陈某乙左尺骨骨折、头顶部创口、左外耳廊挫伤、右耳后挫伤,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甲、吴甲、陈某乙、吴乙、李某某、余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丁、陈某丙、唐某某、王某某、林某乙、林某丙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现场监控视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前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光辉审 判 员  王馥芬代理审判员  江一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赖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