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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执字第165-1号

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斌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165-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纬二路农信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建,理事长。被执行人吴斌,男,1951年6月28月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张开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宇一

审判员  张雁东

审判员  肖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泽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