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新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信与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信,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C}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新民初字第184号原告李某信,男,汉族,1948年9月15日出生,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下车村村民,住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下车村。被告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新和路1号。法定代表人夏某堂,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丰,男,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和路。原告李某信诉被告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淑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李某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庆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东川镇下车村村民,1992年6月开始租赁下车村荒古堆院落,该院落围墙与被告后院相邻,被告的污水井口在原告院落,2015年3月1日污水井堵塞,溢出的污水满院子有五公分深,原告去找四七一动力处,找了几次无果,院子积水导致地基下沉,九间房屋被浸泡后,房屋出现多处裂缝,原告再次去四七一动力处,动力处李处长看了现场,三天后也就是3月3日,四七一动力处利用兰州清洗公司高压水泵车将下水井疏通,此时为时已晚,造成一间房屋前墙倒塌,九间房屋全部成了危房。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一直推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九间房屋损失款2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1、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两张,证明原告身份;证据2、土地租赁某同复印件一份,村委会开具证明原件两份,证明马泉沟边院子是原告承租的;证据3、照片四张,证明房屋倒塌有损失。被告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辩称:第一,被告的污水排放井及污水排放管线是几十年来就存在的,多年来,被告生产厂区的生活污水从此排放,原告租住的房屋在排水管线之后修建,将排水井纳入其宅基地范围。排水管道属于公共设施,使用方均有维护义务。污水井在原告的院内,原告有维护和管理的义务。原告排水管道堵塞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而是任由损失扩大,原告对造成的损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污水井口开始是有井盖的,现在没井盖了,我们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因为井盖是在原告院落内,锁着门被告无法进入。第二,被告接到原告的通知后,将下水管道疏通,在疏通出来的污物中,发现大量的废旧塑料。被告属于机械加工企业,不需要在生产中使用废旧塑料。而且,堵塞位置在排水井的下游地段。如果是被告排出的大量废旧塑料,应在排水井上游靠近答辩人生产厂区的位置发生堵塞,而不是在污水井下游堵塞。被告的生产期间基本是每年的五月份到十月底,其他期间污水排放量很小,而且我们是锅炉制造企业,不使用塑料生产。原告提出损失280000元是找工程队的人算的。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应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两张,证明被告身份;证据2、疏通管道时拍摄照片八张,证明导致管道堵塞的原因是废旧塑料,不是被告造成的。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2年开始租赁兰州市西固区下车村马泉沟边场地,与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相邻。院内面积近4亩,院内地势一半高一半低,高的部门西边有厂房,厂房门前空地上停放两辆运输汽车。靠东有一堆废旧塑料编织袋。低地部分有土木房屋九间,以砖为支柱,大部分为土坯房,均由原告于1992年建成,2008年修建的彩钢房两间,彩钢房对面不远处有树木一株,树旁有污水排水井一口。原告院内房屋为土木结构,年久失修,无人居住,房屋台阶有水泥,高出地基20公分以上。院内九间房屋中靠东房屋墙体有裂缝、靠东一间前墙倒塌,杂草丛生,塑料垃圾堆积较多。排水管线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所有。彩钢房内住山东籍夫妻二人,以做小生意、到塑料加工厂打工、收购废旧物品为生,并帮原告照看院落。该院落无门牌号,原告称自1992年开始长期租赁该院落,每逢下车村村委会换届续签一次某同。现持有土地租赁某同为2014年4月1日签订,租期自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2000年到2010年原告将该场地出租由他人经营塑料产品加工,2010年因塑料颗粒加工行业污染较大被环保局叫停,该院落便空置。2013年11月有山东籍夫妻住在该院落。2015年3月排水井堵塞导致污水溢出,原告院子内积水,原告与被告沟通后,3月28日被告联系专业管道疏通人员疏通堵塞排水井。对于排水井堵塞的原因原告认为被告所有的排水系统老化、管线狭窄,井内淤泥堆积,极易堵塞。被告称被告为锅炉制造企业,不需要在生产中使用大量的废旧塑料。生产用水为循环水,经由原告院落内的管线主要排放厂内生活污水。被告每年都有管道维修工对下水管线进行维修,不影响正常排水。原告并未停止生产塑料颗粒加工。2015年3月28日管道疏通公司疏通管道时从管道内清理出的堵塞物有许多废旧塑料,原告之前在院内从事塑料颗粒加工,因此,此次排水管道堵塞与被告无关。原告关于房屋损失是由一个工程队的队长估算的,没有依据。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失280000元的计算依据,原告认为原告所建的九间房屋已成危房,需要重建,所需费用是由一个工程队队长帮原告预算的,被告认为原告的计算方法没有依据。以上基本事实有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陈述予以证实,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因土地租赁某同为复印件,不予质证,原告开具的介绍信证明,四至不清,无法证明;对证据3有异议,因证据3无法证明污水排放和房屋受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因疏通管道时原告不在场,照片显示的位置不是原告场地内的污水口。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的房屋为原告修建,并有院墙大门,为独立的院落。根据现场勘察和原被告所述,原告院内排水井为露天水井,流水量小。原告院内垃圾堆放,杂草丛生。原告院内房屋为土木结构,年久失修,无人居住,院内有住房的一半地势低。根据原告所提供证据无法证明排水管道堵塞为被告所致,也无法证明原告房屋出现裂缝是由污水浸泡所致,且不排除原告自方疏于管理院落的因素。关于原告由被告赔偿房屋损失280000元的诉请,房屋是否已成危房应由专业人员或机构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鉴定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认定为法律上的危房,房屋损失也不能由原告自己估算。因此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九间房屋损失28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信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李某信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须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淑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申亚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