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刘光秀与董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秀,董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31号原告:刘光秀,女,汉族,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刘华成,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董钢,男,汉族,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秀诉被告董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秀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光秀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秀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基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