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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刘光秀与董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秀,董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31号原告:刘光秀,女,汉族,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刘华成,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董钢,男,汉族,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秀诉被告董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秀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光秀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秀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基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