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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6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伦元与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伦元,李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6655号原告蔡伦元,男,汉族,1980年7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庄加宜(厦门)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雪,女,汉族,1986年5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大万县。原告蔡伦元与被告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彤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 彤代理审判员  刘宪昌人民陪审员  罗世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宇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