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6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伦元与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伦元,李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6655号原告蔡伦元,男,汉族,1980年7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庄加宜(厦门)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雪,女,汉族,1986年5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大万县。原告蔡伦元与被告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彤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 彤代理审判员 刘宪昌人民陪审员 罗世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宇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