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402号原告李才卓,女,藏族,教师。被告马存孝,男,回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才卓与被告马存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才卓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才卓以“自愿放弃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才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才卓负担。
审判员 刘桂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敬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