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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二初字第1291号

马伯峰与张国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伯峰,张国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1291号原告马伯峰,男,1978年9月9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国珍,女,1954年4月7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伯峰诉被告张国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伯峰撤回对被告张国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邵 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XX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