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程彩侠与王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彩侠,王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初字第01197号原告程彩侠,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闯,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陈大战,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驾驶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万达广场C座16楼。负责人陈雪松,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峰,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佳佳,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彩侠诉被告王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10月30日、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彩侠委托代理人李闯、陈大战,被告平安财保江苏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邱峰、袁佳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彩侠诉称:2013年2月13日,被告王磊驾驶苏A×××××小型轿车沿龙界线由东向西行驶至6km+400m处时,因疏于观察遇情况处理不当,与同方向陶志国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方向失控撞到路南侧树木后,与由西向东直行由高维喜驾驶的苏N×××××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乘坐苏N×××××小型普通客车的原告受伤。经泗洪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王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946号民事调解书,已对原告的部分损失作出处理。现原告已进行二次手术,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10083.56元、护理费9410元(94.10元/天×100天)、误工费25407元(94.10元/天×270天)、营养费720元(12元/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15元(15元/天×21天)、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68692元(34346元/年×2年)、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119127.56元。现要求:被告平安财保江苏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893元,剩余部分由被告王磊赔偿。原告程彩侠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被告王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程彩侠无责任;2.医疗费发票9张,证明原告支付医疗费10083.56元;3.出院记录1份,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4.费用清单1份,证明原告住院期间支付的医疗费及用药情况;5.(2013)洪民初字第0946号民事调解书1份,证明原告第一次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已由两被告赔偿,但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均未赔偿;6.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270天、护理期限为100天、营养期限为60天;7.鉴定费发票1张,证明原告支付鉴定费1420元;8.村镇房屋所有权证1份,证明原告儿子李闯在泗洪县龙集镇购买了三层楼房;9.户口簿4张、泗洪县龙集镇龙东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泗洪县公安局龙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原告在李闯家居住,损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10.水费发票1张、电费发票1张、核查票18张,证明原告随儿子李闯在龙集街居住,帮李闯带孩子;11.证人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证人与原告系邻居关系,原告长期在其儿子李闯家居住,并帮李闯照顾小孩,不做其他工作。12.证人陈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证人与其父亲陈爱林共同居住,原告与其儿子李闯共同居住,并帮李闯照顾小孩。被告王磊未答辩、举证。被告平安财保江苏分公司辩称:1.对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2.苏A×××××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江苏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0000元,但因被告王磊并非指定驾驶员,根据保险公司约定应增加免赔率10%,故商业三者险限额为270000元;3.被告平安财保江苏分公司因本起事故已赔偿陶恒、陶志国、高维喜、程彩侠共389106.60元,其中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122000元,故仅剩余商业三者险限额2893.40元应赔偿给原告程彩侠。被告平安财保江苏分公司为支持其答辩理由提供了以下证据:13.保单及投保单各1份,证明投保人王金东已在投保单上签名,保险人已就保险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14.保险条款1份,证明被告王磊并非被保险车辆指定驾驶员,需增加10%的免赔率。庭审中,原、被告对证据的质证意见:被告平安财保江苏分公司对原告程彩侠提供的证据1至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分公司仅在剩余限额2893.40元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合理由法院认定;证据8,原告居住的系村镇小产权房,其实际收入来源仍为农村;证据9,对原告与李闯系母子关系的事实无异议,但原告的户籍性质系农业家庭,而泗洪县龙集镇龙东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形式不合法,证明效力较低,原告应提供拆迁及失地证明;对证据10中水费、电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原告居住在城镇;对证据10中的核查票不予认可,未加盖供电公司的印章,真实性无法核实;对证据11、12没有意见。原告程彩侠对被告平安财保江苏分公司提供的证据13、1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保险条款上没有王金东的签名,该分公司未尽到说明义务。本院认证意见:被告平安财保江苏分公司对证据1至7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8至12,原告系农村居民,根据原告陈述其没有工作,但家中仍有土地,即其主要生活来源仍为土地,故即使原告居住在城镇,其残疾赔偿金仍然不能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13、14能够证明苏A×××××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江苏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该车指定驾驶员为王金东。根据合同约定,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被告平安财保江苏分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王金东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3日11时50分,被告王磊驾驶苏A×××××小型轿车沿泗洪县界龙线由东向西行驶至6km+400m处,因观察疏忽,遇情况处理不当,与同方向由陶志国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方向失控撞到路南侧的树木后,又与高维喜驾驶的由西向东直行的苏N×××××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王磊、高维喜、陶志国及乘坐苏N×××××小型普通客车的程彩侠、乘坐电动三轮车的陶恒受伤,三辆车和树木损坏。经泗洪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王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高维喜、陶志国、程彩侠、陶恒无责任。因原告程彩侠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3)洪民初字第094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平安财保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程彩侠14661.57元,被告王磊赔偿原告程彩侠3170元。后原告程彩侠因右肱骨外科颈骨折术后,在泗洪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5天,支付医疗费10083.56元。审理中,经本院委托,沭阳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鉴定意见书,原告程彩侠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270天,护理期限为100天,营养期限为60天。原告程彩侠支付鉴定费1420元。另查明:1.原告程彩侠系农村居民;2.苏A×××××小型轿车系王金东所有,该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江苏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及指定王金东为驾驶员;3.王金东与被告平安财保江苏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4.事故发生后,被告平安财保江苏分公司已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程彩侠、高维喜、陶志国、陶恒各项损失389106.6元,保险剩余限额2893.40元。经当事人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损失数额如何确定。本院认为: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责任赔偿。苏A×××××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江苏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王磊驾驶该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程彩侠的损失,因被告王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平安财保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王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经本院核定后具体为:1.医疗费10083.56元,有医疗费票据印证,本院予以支持;2.护理费9410元(94.10元/天×100天);3.误工费,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根据原告陈述其没有工作,故对误工费不予支持;4.营养费720元(12元/天×60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25元(15元/天×15天);6.交通费,酌定300元;7.残疾赔偿金,原告系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为29916元(14958元/年×20年×10%);8.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4000元。上述损失合计54654.56元,由被告平安财保江苏分公司赔偿2893.40元,剩余51761.16元,由被告王磊赔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赔偿原告程彩侠各项损失2893.40元;二、被告王磊赔偿原告程彩侠各项损失51761.16元。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5元,鉴定费1420元,合计2415元,由原告程彩侠负担550元,被告王磊负担176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95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 判 长 陈 虎代理审判员 徐寒露人民陪审员 王 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解祥凤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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