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小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济源市合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金环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源市合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金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小字第318号原告济源市合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赵显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红军,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任磊磊,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环,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济源市合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小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