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任少辉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卢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1988年6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辩护人莫帅林,卢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三卢检公诉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建国、代理检察员陈明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莫帅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4日8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因与妻子陈某甲婚姻问题,从江苏赶回卢氏五里川家中,二人因离婚问题发生争吵并商量未果。当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赶至卢氏县城准备外出打工,在卢氏县城用公用电话多次拨打陈某甲手机,均未接通,任某某感到气愤和绝望,产生杀死陈某甲的念头。后被告人任某某到卢氏县东门外农业银行对面门市购买4把刀具(一把菜刀、一把砍刀、两把小刀)乘车返回五里川街。20时左右,被告人窜至其妻陈某甲打工的位于五里川街休闲路某某烧烤店附近,发现陈某甲坐在收银台处,手持砍刀上前照陈某甲头部砍了一刀,陈某甲大喊救命,并逃跑躲避任某某的砍杀,在烧烤店的台阶处陈某甲摔倒在地,被告人任某某上前又用菜刀照其身上乱砍,烧烤店老板马某某、烧烤店客人茹某某等人上前将任某某拉开,在马某某安排陈某甲坐客人的车辆去医院救治时,被告人任某某又拉开车门上前掐住陈某甲脖子,又被别人拉开。被告人任某某情绪平静后到五里川派出所投案。经法医鉴定,陈某甲头部、右上臂、背部等处被砍伤十处,创口累计63.5厘米,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因家庭婚姻问题,手持刀具砍杀其妻子陈某甲,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亦无异议,对量刑提出以下意见:1、被告人任某某的犯罪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任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受害人陈某甲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任某某表示谅解;4、本案中受害人的伤情为轻伤,被告人任某某属情激犯罪,建议按犯罪情节较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8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因与妻子陈某甲婚姻问题,从江苏赶回家中,二人因离婚问题发生争吵并商量未果。当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赶至卢氏县城准备外出打工,在卢氏县城用公用电话多次拨打陈某甲手机,均未接通,任某某感到气愤和绝望,产生杀死陈某甲的念头。后被告人任某某到卢氏县城东门外农业银行对面门市购买四把刀具(一把菜刀、一把砍刀、两把小刀)乘车返回五里川街。20时左右,被告人窜至其妻陈某甲打工的五里川街休闲路某某烧烤店附近,发现陈某甲坐在收银台处,手持砍刀上前在陈某甲头部砍了一刀,陈某甲大声呼救,并逃跑躲避任某某的砍杀,在烧烤店的台阶处陈某甲摔倒在地,被告人任某某上前又用菜刀在其身上乱砍,烧烤店老板马某某、烧烤店顾客茹某某等人将任某某拉开。在马某某安排陈某甲坐顾客黄某某的车辆去医院救治时,被告人任某某又上前掐住陈某甲脖子,后被别人拉开。当晚21时20分被告人任某某到卢氏县公安局五里川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陈某甲头部、右上臂、背部等处被砍伤十处,创口累计63.5厘米,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5年12月3日被害人陈某甲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任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结婚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任某某1988年6月3日出生,于2010年7月5日同陈某甲登记结婚。2、卢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卢公(刑)勘(2015)×××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卢氏县五里川镇五里川街休闲路某某烧烤店内。该房屋一层是烧烤门市,二层自住。一层烧烤门市为三间房连通而成,并由两根方形水泥柱支撑,南北长11.8米,东西宽10米,与外界由三个高2.5米,宽3米的卷闸门相通,每两个卷闸门之间为水泥墙。3、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现场勘查人员在烧烤店门前台阶上提取黑框眼镜一副;在烧烤店中间卷闸门下方提取血迹3处;从被告人任某某身上提取案发时被告人所穿上衣一件、牛仔裤一条、鞋子一双;从被告人任某某案发时所穿牛仔裤右腿后侧提取血迹一处。4、卢氏县五里川派出所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5年6月25日7时30分至8时39分,卢氏县公安局五里川派出所民警在卢氏县五里川镇五里川街休闲路某某烧烤店提取四把刀具:一把“创新”字样黄色木把弯刀,一把“创新”字样黄色木把直刀,一把“傻子牌”字样黑色菜刀,一把“超劲”字样不锈钢刀,并扣押。5、卢氏县公安局五里川派出所出具的投案证明。证明:2015年6月24日21时20分被告人任某某到五里川派出所投案。6、被告人任某某指认购买刀具商店、作案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任某某指认出购买作案刀具商店和案发现场位置。7、被告人作案时衣着和使用刀具的物证照片。证明:被告人任某某作案时穿黑色短袖上衣,蓝色牛仔长裤,黄色鞋及被告人任某某作案所持四把刀具情况。8、卢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卢)公(刑)鉴(法医)字(2015)016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法医临床学检查结合医院住院病历等材料,陈某甲体表创口累计长达63.5厘米,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9、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三)公(刑)鉴(DNA)字(2015)0162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送检的“超劲”字样单刃不锈钢刀上擦拭物、牛仔裤上可疑斑迹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检验,在排除同卵双生的情况下,支持为陈某甲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10、辨认笔录及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7月9日,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员主持,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证人高某某三次从12张不同男性无规则排列的照片中辨认出任某某是2015年6月24日在其东门外农行对面金鑫五金门市店内购买其刀具的男子。11、被害人陈某甲出具的谅解书。证明:2015年12月3日,被害人陈某甲出具谅解书,载明鉴于被告人任某某的悔罪表现,看在两个小孩的情分上,对任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最大限度的谅解,请求审判机关对任某某给予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12、证人马某某证明:我在卢氏县五里川河边休闲路开了一家小马烧烤。2015年6月24日晚上8点多,陈某甲坐在收银台上,我听见陈某甲大声喊叫她小姨,就抬头看,看见任某某拿着一把长砍刀追着陈某甲,陈某甲从收银台往店内跑,任某某追上把陈某甲按倒在地,从身上取出另一把刀子朝陈某甲上半身乱砍几刀,陈某甲还是在喊叫她小姨,之后我们大家都到了跟前,张某某上前将任某某手上的刀给夺了下来,茹某某当时也在拉任某某,崔彩荣在拉陈某甲。拉开后我看见陈某甲头上,衣服上,胳膊上都是血,我让黄某某把他的车门打开,准备把陈某甲往医院送,并让张某某给派出所打电话报警,陈某甲上了黄某某的汽车,坐在副驾驶位置上,任某某空手到车跟掐着陈某甲的脖子说:“我弄死你”。我们赶紧上前把任某某给拉开,再次把陈某甲送上黄某某的车,紧接着任某某喊叫,说:“这是我媳妇,谁敢管”。说完之后他说他的眼镜丢了,并把茹某某的眼镜给取了下来,之后他就独自离开了。我看见任某某拿了两把刀子,一把是追陈某甲的长刀子,像是西瓜刀,全身银色,有四、五十公分长;另外一把是把陈某甲按倒在地上时砍陈某甲的刀子,是一把切菜刀,有十多公分长,也是银白色,两把刀子都比较亮,像是新刀。13、证人茹某某证明:2015年6月24日20时许,我和三个朋友在某某烧烤店吃饭,看到任某某进了烧烤店,我和我朋友也没有在意。突然听见我朋友说:“快看,那边打架呢”。我就站起来,往外面看,我看见吧台收银的那个女的躺在台阶上面,肩膀上面有血迹,任某某手里拿一把菜刀在砍那个女的,烧烤店老板马某某上前想把两个人拉开,但没有成功,刀还在任某某的手里,我就赶紧上前帮忙,我和马某某一块把任某某往后拉,也有人上前帮忙,往后拉的过程中,任某某把手里的刀朝地上的那个女的扔过去,还想砍那个女的,没有砍中。我们把任某某拉开之后,马某某让店里的一个客人黄某某开车将女的送医院,女的上了车坐在副驾驶位置上,任某某趁拉他的人不注意挣脱又跑到车跟前,从驾驶位上去,掐住那个女的脖子,嘴里还说,那女的是他媳妇,谁也不能动。我和马某某又将任某某从车上拉下来,安抚了一下他的情绪,然后他自己就沿路往东走了。14、证人黄某某证明:2015年6月24日晚上19时许,我开车拉着我朋友王硕等五个人一块到五里川街上的某某烧烤店吃烧烤,我将车停在门口。到晚上八点多,我端着让师傅加热的肉串返回桌子,听见后面收银的那个女的在大声喊:“小姨,小姨!”我转身看见一个胖乎乎的男子手中举着一把刀子(长15厘米左右)在后面追赶她。这个女收银员跑到烧烤店门外的台阶上之后,好像是自己栽倒了。我看见烧烤门市的马某某还有那里吃烧烤的茹虎等其他几个人上前阻止。这时拿刀男子手中的刀子不知什么时候已经换成了一把菜刀,之前手里拿的那把长15厘米左右的刀子已经掉在了地上。这名男子举着菜刀要砍女收银员,被周围的人将菜刀夺下来,并将这名男子拉开。女收银员也被人拉起来,我才看见她满身是血,尤其是背部和肩膀处血流的比较多,马某某让我赶紧开我的车把受伤的女收银员送到医院,我把车门打开,女收银员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我打开车门准备上车,这名男子也跟过来威胁我说:“这是我媳妇,你们谁敢送”,然后他就上车坐到驾驶位置,扑过去厮打女收银员,车窗和车门都关着,在车上具体怎么厮打我没有看清楚。15、证人高某某证明:2015年6月24日,我在我开的卢氏县城关镇东门外桥头金鑫五金门市看店。下午16点多,有一个胖胖的男的来到我店里问:“有没有杀猪刀,有没有小刀之类的刀具?”我给他说我店里只有菜刀,其他的刀没有。那个人听完就说要把菜刀,我就带他在卖菜刀的架子上选菜刀,最后他选了一把傻子牌3号的菜刀,他给了我9元钱拿着刀就走了。那把菜刀的刀面是黑色的,刀刃是银白色的,总长大约30公分。看到那名买刀的男子我还能认出来。16、证人冯某某证明:我在卢氏县城关镇东门外桥头开了一家黎明厨具店。2015年6月24日下午16点多,有一个胖胖的男的到我店里买走了三把刀,一把西瓜刀、两把小刀,总共掏了35元钱。那把西瓜刀整体都是银白色的,刀把带个环;两把小刀都是木把的,刀面上有创新字样。17、证人任某甲证明:2015年6月24日上午9时许,任某某从外地打工回到家里一直吵吵着要找陈某甲,他还一直跟我们说:“他在外地打工,陈某甲跟小马烧烤摊的人去旅游什么的”。他在家里没有待多久就出去了,过了一段时间我孩子带着他岳母来到我家里,到11点多,陈某甲也回到我家。我们双方家长就开始调解他们的关系,陈某甲一直说要跟我儿子离婚,任某某给陈某甲说对不起,跟陈某甲道歉,陈某甲说一定要离婚,都不想看见任某某的脸。最后任某某跪在陈某甲面前跟她道歉,陈某甲也不同意,还说看见你的脸就恶心的话,说完陈某甲就不理我儿子进里屋了。我们把他拉起来慢慢开导他。一直到下午4点多,任某某情绪稳定了跟我们说先把这事放下要外出打工。我想着让他冷静冷静就没再管他,他就出门了。任某某一出门,陈某甲就走了。到下午6点多,任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卢氏县城准备去灵宝打工。到晚上8点多,陈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让任某某给砍了。我开着车去小马烧烤摊看陈某甲,到的时候看见五里川派出所的警车已经到那了。我就跟派出所的人赶紧带着陈某甲去五里川卫生院治疗。在医生给陈某甲包扎时,我一朋友给我打电话说他在五里川派出所门口见到我儿子了,我就赶紧跑去五里川派出所。到那后我见任某某一个人站在五里川派出所门口的电线杆下面,我看见任某某没带眼睛,他上身穿深颜色的短袖,下身穿蓝色牛仔裤,我带着他就进派出所找警察投案了。18、证人任某乙证明:陈某甲是某某烧烤店里的收银员。2015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8点多,我在某某烧烤店门口的烧烤炉子跟干活,我听见陈某甲在店里大呼救命,我面过去一看,瞅见陈某甲的丈夫任某某右手拿了一把菜刀追着要砍陈某甲,陈某甲往店外跑,不小心绊倒了,在后边紧追的任某某上前摁住陈某甲朝陈某甲砍去,店里吃饭的客人上前拽任某某的胳膊,任某某举着刀子乱挥,我也没看清到底砍到陈某甲哪了,店里的厨师张某某上前将任某某的菜刀夺下,周围的人将任某某拉到一边,把陈某甲扶到台阶边,我看见陈某甲伤的不轻,我们店里的老板马某某说让在场的黄某某赶紧开车把陈某甲往医院送,周围人将陈某甲扶到门口停着的黄某某的车上,陈某甲坐在副驾驶位置,但旁边站着的任某某情绪激动,不让人把陈某甲送医院,还说:“这是我媳妇,看你们谁敢送。”任某某从车正驾驶位置上到车上,伸手拉陈某甲,掐陈某甲脖子,旁边的人赶紧将车副驾驶门开开将陈某甲拉下车,任某某也下车站在路边骂了几句就离开了,紧接着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将陈某甲送往医院。19、证人崔某某证明:2015年6月24日18时许,我和我外甥女陈某甲川街上小马烧烤摊上班,一直到晚上八点多,我当时正在小马烧烤摊烤炉那个门口洗盘子,听到陈某甲声:“小姨”,我赶紧朝陈某甲吧台那看,看到任某某手里拿一把菜刀在追陈某甲花陈某甲口跑,跑的时候倒在烧烤店门口的台阶上,任某某按住陈某甲右胳膊大臂处砍了两下,陈某甲已经流血了,烧烤店的老板马某某跑去拦任某某,想把他手里的菜刀夺下来,但没有拦住,店里的厨师张某某这个时候也跑过去,他从任某某的手里把菜刀夺下来,陈某甲经是半躺在烧烤店门口的台阶上,任某某被拦下来之后,店里的几个客人黄某某、茹虎在旁边看着他。马某某说让黄某某开车把陈某甲里川卫生院,我们把车门打开,陈某甲,这个时候任某某又冲过来,嘴里喊着:“这是我媳妇儿,谁敢动!”他还用一只手掐住陈某甲我听到任某某对陈某甲我今天非要弄死你”,我们在场的几个人上前把任某某拉开。20、证人张某某证明:2015年6月24日晚上8点多,我坐在烧烤摊的厨房里休息,突然听到了有女的喊叫声,我就赶紧从厨房出来,见陈某甲马烧烤摊门口的台阶下面,陈某甲任某某拿了一把菜刀正往陈某甲砍。周围的人把任某某从陈某甲开然后都在夺任某某拿的菜刀,但是没有夺下来,我就上前硬把菜刀夺下来了。周围的人把陈某甲辆黑色的桑塔纳轿车,任某某好像对那个轿车司机吆喝了几声,那个司机就下车了。我还看见任某某钻进车里拽陈某甲的人都在阻止任某某拽陈某甲任某某一直在拽陈某甲给110报警了。过了一会儿,五里川派出所的车就过来了,周围的人就把陈某甲车,派出所的车就走了。21、被害人陈某甲:2015年6月24日早上9点左右,我丈夫任某某从江苏无锡打工回来找到我说我们离婚的事情,中午1点我回家的时候,见任某某的父母还有我的母亲都在家里等我,我们坐在一块说我跟任某某离婚的事,我的公公婆婆一直在我面前骂他,因为我感觉我跟他确实过不下去了,他不求上进还心眼小,我在他身上看不到任何的希望,我就坚决跟他离婚。我们最后说完,他就离开家了,期间他还给他父亲打了一个电话说去卢氏县城,我听他说去卢氏以为他准备外出打工呢。在下午四点多的时候,我的手机接到三个陌生的电话,因为是陌生号码我就一直没有接电话。到下午五点多,我跟我的小姨一起到小马烧烤摊工作,期间我跟他都没有联系过。到了晚上8点多,我正在小马烧烤摊工作,我收了一个盘子准备坐在烧烤摊的收银台那,我见到任某某左手拿了一把菜刀,右手我没有看清。他拿着菜刀还往我身边来,我看见他拿刀我就害怕准备跑,我还没来的急跑的时候,他就到我跟前直接拿刀砍我,因为我跑的时候右手捂着头,他一刀先砍在我右手的指头上,然后才砍到我的头部后面,他砍的时候嘴里还骂着:“婊子!你既然跟我结婚又为啥跟我离婚,我弄死你!”我被他砍伤后就赶紧跑,还一直喊着:“小姨!救命!”我跑着跑着因为穿的是高跟鞋,在下台阶的时候滑到了,直接摔倒在台阶下面。我摔倒后还一直在喊:“救命!”任某某见我摔倒后直接到我的身边砍我,我一直在喊:“救命!”当时情况太急了,他怎么砍我的我也不清楚,最后还是在小马烧烤摊吃饭的人帮忙把刀从他手上夺下后不再砍我了,他的刀被夺下了还用手死死掐住我的脖子,接着就被旁边的人拉开了。我被旁边的人扶到一辆车里准备去医院,当时我坐在副驾驶位置上,任某某跑到车边恶狠狠的对那个司机说:“这是我老婆,谁敢管!”他把那个司机轰下车后就从驾驶位置上车直接掐住我的脖子,还跟我说:“这次我弄不死你,等我坐十年八年出来后再弄死你。”最后旁边的人赶紧把他拉开了。派出所的警车到了现场把我送到了卢氏县第三人民医院。2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2015年6月24日晚上八点多,在卢氏县五里川休闲路某某烧烤店,我用刀把我妻子陈某甲因为我恨她,我要把她砍死,我来投案自首。2015年3月份,陈某甲离婚,我们闹过多次。上个月我到江苏打工期间,陈某甲电话说还是想和我离婚,我不同意,之后我给她打电话她一直不接。我就在2015年6月24日上午回到卢氏县五里川家里和陈某甲婚的事情,我不想和她离婚,并且把双方的家人都叫到一块儿帮我们说合,但是陈某甲坚决,我甚至下跪求她,她还是坚持要离婚。当天下午我又坐车来到县城准备外出打工,在我外出打工走之前,我用公用电话打给陈某甲一些事情,让她照顾好孩子,但是她一直不接电话,前两个电话没有人接,第三个电话关机了。我想她太狠心了,我们结婚五年了,她一点都不顾及我们的夫妻感情,我感到绝望了,我的家让这个女人给拆散了,她是个祸害,我就产生了杀死她的念头。我到卢氏县东门外农行对面的一家商店买了三把刀,一把是长35公分左右的砍刀,全身银白色,另外两把是长15公分左右的小刀,总共花了35元,我又在旁边的家庭用品商店花9元买了一把菜刀,刀身上半部分是黑色,刀刃是银白色。我准备好砍刀后,就坐上了一辆面包车回五里川,到五里川时是下午七点左右,我想着等到天黑了人就会少点,我拿刀就不会被人发现。大概是晚上八点左右,我就拿着刀去休闲路某某烧烤店找陈某甲两把小刀装在我裤子后面的兜里,一个兜里装一把。我先到某某烧烤店东侧的摩托车店跟前,把砍刀和菜刀放在摩托车店旁边的柳树下,之后我就在小马烧烤摊斜对面的河边观察了陈某甲,我看到她还是很高兴,一边玩着手机,还一直笑,没有一点痛苦的感觉,也没有失去家庭、失去孩子的伤心感觉,我就更坚定了杀死她的决心。我回到柳树边拿回那两把刀子,左手菜刀,右手长砍刀,我走到离她2、3米远的地方时,她看了我一眼,继续低下头玩手机,把我当成了空气,我就上前先走到她背后用右手的长砍刀反手朝陈某甲上砍,砍的时候我说了一句:“砍死你这个婊子”。这刀砍在她的头部正后方,头上出血了,她立刻起身开始跑,并且喊她小姨,还一直喊救命。当时我脑子一片空白,就想把她杀死,我就在店内追她,并把长砍刀朝她扔了过去,但没有砸住她,她在店内转了一圈后自己摔倒在了吧台前面的地上,我跑到她跟前,右手拿着菜刀,左手按住她的腿,拿菜刀朝她的背部砍了一刀,她在地上挣扎,这时旁边的人过来拉我,夺我菜刀,在拉我的过程中我又朝她的上身砍了几刀,这几刀砍在了她的胳膊上,但是砍了几刀记不清了,我脑子一片空白,只想砍死她。后来又过来几个人拉我,才把我的刀子给夺了下来。我戴的眼镜在砍陈某甲中掉在了地上。拉架的人多,我感觉我砍死陈某甲已经实施不了了,我站在外面一辆黑色轿车旁边指着陈某甲地方说:“只要我死不了,大不了坐个几年,出来后我还要砍死你。”这时我看到陈某甲驾驶位置上,我进入到驾驶室,用手掐住陈某甲,陈某甲座旁边,其他人过来把副驾驶的门打开,把陈某甲扶了出来,我也被人从车里拉了出来。我把茹虎的眼镜给取了下来我自己戴上离开,准备去公安机关自首。我在路上遇到了修电器的小何,他问我干什么,我说我砍人了准备自首,他就给我爸打电话,我爸过来后就带着我去五里川派出所投案了。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任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犯罪未遂,被告人任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任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受害人伤情为轻伤,被告人属情激犯罪,建议按犯罪情节较轻处罚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任某某事先准备了作案刀具,对实施犯罪进行了预谋,不属于临时起意的情激犯罪,被告人任某某在持刀行凶被他人阻挡后仍然继续对被害人实施加害行为,虽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较大,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宇飞代理审判员 杨 倩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