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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广西海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龙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海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龙俊,谭明,陈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835号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雄,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贤,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韦丽利,该行职员。被告广西海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俊。被告龙俊。被告谭明。被告陈俊。案由: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7月21日。待裁事项: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许撤诉。诉讼费:1043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153元,由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周芷宇人民陪审员  田 梅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岑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