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广西海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龙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海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龙俊,谭明,陈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835号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雄,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贤,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韦丽利,该行职员。被告广西海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俊。被告龙俊。被告谭明。被告陈俊。案由: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7月21日。待裁事项: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许撤诉。诉讼费:1043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153元,由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周芷宇人民陪审员 田 梅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岑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