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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1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宋显碧与周大祥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10185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汉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秋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