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91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齐某。被执行人武汉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齐某、武汉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齐某、武汉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某、武汉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