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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916号

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齐某,武汉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91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齐某。被执行人武汉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齐某、武汉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齐某、武汉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某、武汉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