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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511号

吕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某,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511号原告吕某某,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唐某某,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慧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榕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