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511号原告吕某某,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唐某某,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慧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榕檠 来自